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8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活动有序开展,现将《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活动秩序,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环境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检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笨、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测试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检测手段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确认工作,考核具体工作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核准。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第五条 环境检测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
(四)环境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写人和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及专职检测人员总数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应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固定试验场地。
第六条 环境检测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承担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的检测项目。
第七条 各级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具备土壤氡浓度检测仪、空气氡浓度检测仪、大气采样设备、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热解析仪、分析天平、材料放射性测定仪、干燥器、穿孔器、环境测试舱、水分测定仪、电热恒温箱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2.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且具有化学分析经验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少于2名;
3.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检测工作经历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报告编写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环境检测人员具有省建设厅委托的培训机构核发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证;
4.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
二级资质标准:
1.具备土壤氡浓度检测仪、空气氡浓度检测仪、大气采样设备、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热解析仪、分析天平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2.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且具有化学分析经验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少于2名;
3.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担任。报告编写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从事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省建设厅委托的机构举办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培训考核;
4.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级资质标准:
1.具备材料放射性测定仪、干燥器、穿孔器、环境测试舱、水分测定仪、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电热恒温箱、分析天平等仪器设备、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2.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且具有化学分析经验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少于2名;
3.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五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担任。报告编写人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从事环境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省建设厅委托的机构举办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培训考核;
4.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 各级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检测业务范围:可进行土壤中氡浓度、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和化学污染物含量、空气中五种污染物氡、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现场检测和室内分析等检验测试。
二级资质检测业务范围:可进行土壤中氡浓度、空气中五种污染物氡、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现场检测和室内分析等检验测试。
三级资质检测业务范围:可进行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和化学污染物含量室内检测分析。
第九条 环境检测机构对各检测项目应当制定完整详细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仪器设备保管、维修、检定制度;
(三)测试资料、报告管理及签发制度;
(四)技术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五)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六)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七)对检测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申诉处理制度;
(八)廉政建设制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申报考核的环境检测机构,填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检测工作需要,审查同意盖章后,统一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该检测机构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室内环境检测人员、报告分析、编写和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有证书原件经核对后即返还。
(四)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资历简介;
(五)不少于3项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六)有关质量和检测管理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检测机构的晋升等级,必须是资质就位定位后满两年方可申请,申请程序与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
第四章 资质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小组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考核内容分为技术和管理机构两部分,分别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表》(附表二、以下简称考核评审表)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一)技术考核:主要是考核检测技术人员对相关标准以及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技术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现场操作测试技术和室内分析技术等。
(二)机构考核:主要是审查环境检测机构的法人资格、检测仪器设备设置情况,实际检测能力,场地配置,人员组成是否合理,各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十四条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小组应将考核详细情况记录在《考核评审表》中,并在相应栏目中填写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 通过考核的环境检测机构,由受省建设厅委托资质考核的机构统一造册,连同《申请表》《考核评审表》上报省建设厅核准;未通过考核的检测机构考核情况也应同时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核定后书面通知被考单位。
第十六条 《广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按本办法进行复查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