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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

粤建管字[2008]96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保证竣工住宅的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

  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对现行国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完善,改变了以往只注重住宅工程整体质量的评价而对住宅套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微观质量检验不足的做法,能够进一步促进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从而提高住宅工程的整体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依据

  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

  (一)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二)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分户验收组成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员(土建和建筑设备)。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四、分户验收程序与方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套内全部施工内容,并经自检合格,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见附表一),成立分户验收组,对住宅逐套进行检查验收。

  (三)分户验收应使用专门的检测仪器、工具,以实测实量、外观检查的方式,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含各项内容按照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每套的施工质量状况如实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二、三),并作出验收结论。

  (四)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建设)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设计人员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应存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五、分户验收的内容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检查单元,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对象,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为主要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四)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六、分户验收的监督

  (一)分户验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前提,分户验收的证明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的比例应根据工程实际在监督计划中明确;如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工程存在必须整改的观感质量或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验收。

  (三)分户验收的组织、程序、执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具体细则。

 

广东省建设厅

00八年十月十五日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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