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建管函[2008]22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五)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三、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要健全混凝土收货管理制度,把好进场质量关 (一)施工企业应向有资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定购商品(预拌)混凝土,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施工企业应按批次向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取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三)施工企业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 (四)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现场浇注、试件制作养护、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商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可根据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的问题随时对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
附件: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或换发的相应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员证方可上岗。 2.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3.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5.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3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管理要求 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检测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措施。 三、仪器设备要求 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见下表)。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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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