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施工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规定,推进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较快发展,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也对改进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必须予以重视。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将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状况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全社会了解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状况,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增强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工程施工质量优胜劣汰机制的完善。
二、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内容和采集记录工作分工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用于记录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承建工程的质量信用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良好记录为施工企业或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地级以上市工程施工质量奖或质量奖,以及因工程优质而获得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的情况。不良记录为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对所承建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同一家企业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产权所有人或用户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的采集记录,省级及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奖和奖励、表彰内容的采集记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市级工程施工质量奖和奖励、表彰内容的采集记录由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记录的采集记录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管或发出通报批评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采集记录和内容公开
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的采集记录应本着实事求是、证据充分的原则,现场证据核查需两名以上公职人员参加,并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拍摄,拟记录在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应书面告知相关施工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申辩证据充分的不予记录;良好记录应核实无误后记录。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审批程序,相关人员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内容通过省、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和监督。不良记录公开应有一定期限,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录公开期限为6个月,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产权所有人或用户投诉达3次及以上记录公开期限为1年,工程项目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对所承建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记录公开期限为3年。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留。
四、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工作进度要求
今年下半年,各市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工作,将工程施工质量近5年(自2006年起)的良好记录和今年以来的不良记录收集录入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今年年底前,建立省、市两级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工作要基本完成,
五、积极实践探索和完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
建立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使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内容能够充分反映施工企业的实际质量状况,加强社会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促进施工企业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在我厅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工程施工质量信用档案的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