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2]146号
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建材企业;各区及县级市市政和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下称《规范》),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根据建筑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现将我市开展Ι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材料选择。对氡浓度超出《规范》规定要求的地基基础应采取防氡工程措施;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装修材料,应按工程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
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对五类相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指标的抽检报告。凡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这些材料实行进场检验。
当工程所使用的天然花岗石总面积大于
进场检验按穗建筑[1999]387号文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进行,凡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三、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五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将该检测报告和地基土壤的氡浓度检测报告、五类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
凡未对上述相关材料实行进场检验和未对对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或已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目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方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同意备案。
五、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严格贯彻执行《规范》的各项要求。
六、地基土壤的氡浓度检测、五类相关建筑、装修材料的进场检验和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的方法标准、受检项目及抽样要求等内容详见附表。
七、对于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标准施工,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实行进场检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检测类型、标准、项目及抽样要求一览表
检测类型 |
检测标准 |
检测项目 |
抽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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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土壤氡浓度测定 |
《规范》(GB50325-2001)附录D |
土壤氡含量 |
现场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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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进场检验 |
1.无机建筑材料(砂、石、砖、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墙体材料) 2.无机装修材料(花岗石、陶瓷墙地砖、石膏板、吊顶材料)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
内照射指数、外照射指数 |
同一品牌每种材料不少于 |
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 |
环境测试舱法:《规范》(GB50325-2001)附录A 穿孔法及干燥法:《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17657-1999) |
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
环境测试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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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水性涂料、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室内用水性处理剂 |
《规范》(GB50325-2001)附录B |
TVOC、游离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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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溶剂型涂料、室内用熔剂型胶粘剂 |
《规范》(GB50325-2001)附录C |
TVOC、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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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氨酯漆固化剂、 聚氨酯胶粘剂 |
《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 |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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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 |
1.《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1993) 2.《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 3.《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11737-89) 4.《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 5.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合物(TVOC)按《规范》(GB50325-2001)附录E检测 |
氡、游离甲醛、苯、氨、TVOC |
1.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凡进行了样板间浓度检测且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到现场取样,按标准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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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检测单位:1、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土壤氡含量测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83399492 2、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土壤氡含量测定、材料进场检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87514090、87514209 3、国家建材测试中心装修材料与室内环境污染广东站(土壤氡含量测定、材料进场检验);83335071、83382624 |
发布时间: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