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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穗建技〔200911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实现建筑节能工作全过程闭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一)建筑节能稽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备案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等内容进行日常稽查。

   (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节能篇(章)。

   (三)设计合同签订和设计文件编制

   1.建设单位在下达建筑设计任务书和委托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合同条款应明确建筑节能的要求和内容。

   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设计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3.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上述两个标准在广东省的实施细则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等其它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如实编制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将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4.应积极使用国家、省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禁止使用淘汰的技术与产品。

(四)初步设计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对初步设计中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1.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并应签署审查意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具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印章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及相关资料送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3.建筑节能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重新办理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手续。

(六)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8]927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2.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材料进场前应检查建筑节能相关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材料性能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材料按批次进行抽检复验。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和法规编制《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和材料部品实施监督。

对设计、施工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4.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在施工、验收、认定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记录文件与资料,应当另列“建筑节能类”专卷,其资料整理及目录依照建筑工程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全部完成后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3.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材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房屋销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时,应查验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中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四、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共同参与,形成建筑节能工作的合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25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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