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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9242号)

 

各区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区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用的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建筑[2008]1245号)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分工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分工管理的工程范围划分

  (一)市管理的工程为: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除外)。

  2.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

  3.亚运会配套项目(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除外)。

  (二)区管理的工程为:

  1.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由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亚运会配套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单独敷设的不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二、市、区分工管理的具体事项

  按照以上工程范围划分,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行使的具体工程管理权为:

  1.施工许可(包括出具延长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证明);

  2.质量监督;

  3.安全监督;

  4.竣工验收备案;

  5.授权城市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事项以外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6.其他相关行政管理。

  三、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分工

  所有项目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由市建委负责,国家、省、市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其他招标监督管理由市建委负责,具体由市招标办负责实施;区投资项目除设计以外的其他招标监督管理由区负责。

  200911施行的《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建筑[2008]1245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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