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站内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9]59号
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我站对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了重新整理,并决定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我站对所监督的工程原则上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但鉴于目前部分工程已经组织了工程质量验收或者正在办理工程质量验收,为便于顺利过渡到新的验收管理办法,在市建委正式批复之前,暂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凡是能够提供消防、规划、环保验收文件的工程,可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2)对于目前未能提供规划、环保验收文件的工程,但是没有违反建设程序,由监督部室对该工程的报监图与竣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查核实意见提交站技术部审查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凡是因修改规划而未能通过规划验收的工程,一律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2、站内对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并重新明确了相关要求,具体详见附件。
3、《质量监督档案目录》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的栏目同时取消。
各监督部室应认真学习站内有关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及时向在监工程各验收责任主体及其它有关单位宣贯及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我站对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了重新整理,并决定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现将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工程施工完工后,土建及设备监督员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实物进行全面检查,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抽查记录》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审查完后交站窗口。
(二)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站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后送站技术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在接收到窗口送达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安排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查和工程实物竣前检查工作。
(三)对于建筑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在抽查资料时仅对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两类资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消防、规划、环保、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等专项验收或备案。
(五)经站组织抽查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后,则由站技术管理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经站总工程师签认后,向土建、设备监督部室及建设、施工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若抽查发现实物或资料存在问题时,发出整改通知,待有关参建责任方整改完成并回复后,技术管理部再行办理上述验收审批和通知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收到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后,按规定在预定验收日期七个工作日前向质监站土建监督部室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计划书》,由土建监督部室负责及时通知设备等有关监督部室参加验收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验收须通知站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部。
(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站窗口,由站窗口转给监督员,监督员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天内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完成,连同单位工程竣工监督档案原始资料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后送交站技术管理部。
(八)站技术管理部应在对收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监督档案进行核查登记,送交站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站长审核签发,移交给站办公室归档。
附录1: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抽查记录(土建部分)
附录2: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抽查记录(设备部分)
附录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附录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
附录5:《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