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广州市建筑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9]46号
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初装饰验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部位的装修必须全部完工,并达到使用功能。如:住宅、办公(写字)楼的公共通道(含电梯井四周的消防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地下室、天面、裙楼屋面、阳台顶棚、住宅工程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工程。
(二) 室内楼地面应完成找平层,楼地面找平层须沿同一方向进行抹平压实,并应结合牢固,不得空鼓。找平层表面应密实、平整,无裂纹、脱皮、起砂等现象。
(三)室内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抹灰(批荡),室内顶棚不吊顶的应进行抹灰(批荡)或满刮腻子施工,抹灰层表面应沿同一方向抹平压实。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表面平整、洁净,接槎平顺,无爆灰和裂缝。
(四) 楼地面的找平层应覆盖楼地面上所有的管道。
(五)厕、浴、厨房间地面防水层沿墙面高出楼地面不少于
(六)幕墙与楼地面连接处的层间空隙必须封堵,变形缝必须完工。
(七)所有管井、电井墙面必须抹灰并且完成饰面层施工,管井、电井采用水泥砂浆地面的应进行压光处理。
(八)引入住宅单元的给水管道(包括冷水、热水和直饮水等)入户段必须完工,并有可靠的防损、防堵、防污染的措施。暗敷管道应作出清晰、准确的标识。
(九)厨房、阳台、厕浴间排水支管必须与立管连接。
(十)户内低压配电系统至少应安装户内总开关及分路开关,以及局部等电位连接箱;智能建筑至少预留各弱电系统进户线及与其配套功能齐全的连接(分配)箱。
(十一)公共卫生间内的管线设备、灯具必须完成,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
各部室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五日
发布时间: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