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确定并预留永久性标志的具体位置,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永久性标志的制作与安装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已经完成外立面装修的工程,可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特此通知